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处理。 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