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调整有关内容或补充相应文书,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