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