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章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 第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第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 第六条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