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