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抽样送检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非从生产单位直接抽样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