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数据归集整合、互联互通。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执法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推行掌上执法、移动执法,实现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信息网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