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总预算和总决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简称县级农发机构,下同)设在财政部门的,可由县级农发机构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县级农发机构不设在财政部门的,须经县级财政部门同意方可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且其会计人员应由财政部门委派。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