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2001年) 第六章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1年度项目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