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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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