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五、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五、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期组织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五、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