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1年) 第一类,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技机构。应逐步转变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各级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逐步使有条件的科技机构,如从事种子、化肥、花卉、饲料、农药和农产品加工等技术开发的机构,整体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转制后的农业科研机构仍可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担政府的科技任务。

第一类,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技机构。应逐步转变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各级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逐步使有条件的科技机构,如从事种子、化肥、花卉、饲料、农药和农产品加工等技术开发的机构,整体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转制后的农业科研机构仍可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担政府的科技任务。

第二类,服务类农业科技机构。应逐步转变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从事非公益性技术咨询服务的科技机构。如从事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单位,可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也可转为中介组织。

第三类,基础性、公益性为主的农业科技机构。从事农业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和农业资源保护等农业基础性工作的单位,在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的基础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这类机构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转制,并逐步与原单位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