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