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条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