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的企业和个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调查工作的,由所在地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涉及产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资格。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