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调查承担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调查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的质量调查资格:

不按规定进行调查、伪造调查结果、瞒报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利用质量调查从事有偿活动的;

擅自透露质量调查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调查承担单位和个人利用质量调查获取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