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未列入指南的;

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大纲要求的;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

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