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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鉴定实施

第十四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与申请者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必需的技术文件。 第十五条 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试验地点。鉴定结束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农机鉴定内容根据鉴定类型分别确定。 第十七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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