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试验鉴定内容根据鉴定类型在下列五项中确定:

生产条件审查;

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

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

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

用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