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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试验鉴定

第十三条 农机鉴定依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鉴定大纲进行。 第十四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与企业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必需的技术文件。 第十五条 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试验地点。鉴定结束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试验鉴定内容根据鉴定类型在下列五项中确定: 第十七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在申请两种以上鉴定时,相同鉴定内容不重复进行。 第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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