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