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