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维修资格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维修资格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