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