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