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