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