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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生产者的义务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第八条 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用户的投诉、查询,提供服务,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三包问题。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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