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二章 生产者的义务 第十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生产者的义务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