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