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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四条 农机产品因用于非农业生产活动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修理、更换或退货条件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 附件:1.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整机的三包有效期以及主要部件的 2.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严重质量问题表(略)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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