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

因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造成损坏的;

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拆卸,而自行改装、拆卸改变机器性能或者造成损坏的;

发生故障后,农机用户自行处置不当造成对故障原因无法做出技术鉴定的;

因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其他人为损坏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