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索取、收受贿赂的;
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
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
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索取、收受贿赂的;
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
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