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索取、收受贿赂的;

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

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