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的;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