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勘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勘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