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勘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勘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的项目和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