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登记和保护遗留物品。
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登记和保护遗留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