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2020年)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五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2020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行政保护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 (二) 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 (三) 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 第二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