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2020年) 第二章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行政保护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 (二) 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 (三) 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 第六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权属于该产品的独占权人。 第七条 外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申请行政保护,应当委托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中文、外文对照本: (一)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申请书; (二) 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申请人享有该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的文件副本; (三) 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制造或者销售该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文件副本; (四) 申请人与中国企业正式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合同副本。 第九条 外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在申请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之前或者之后,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