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作为农业农村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移送有关机构予以查处: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迟报统计资料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个体工商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移送有关机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