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书面提出,经承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窗口人员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撤回的申请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