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及不受理的理由;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农业农村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农业农村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加盖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