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四、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四、 四、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一) 删去第四条中的“登记试验备案及”、“规定的”。 (二) 在第十一条中的“单位名称”后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农业农村部提出换发证书… (四)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项。 (五)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 (六) 将第三章和第四章合并作为第三章,章名修改为“登记试验基本要求”,并将该章中的“申请人”统一修改为“农药登记申请人”。 (七)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八) 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与申请人”。 (九)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建立试验全过程记录制度,将试验计划、原始记录、标本、留样被试物和对照物、试验报告、与试验有关的文字材料及电子数据… (十)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数据、结果出现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由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 (十二)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