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五)

(五) 增加三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报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依法持续公示相应许可证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展示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不准确的农药产品在三个以上的;

“(三)两年内再次有同类违法行为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十条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核验农药经营者资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