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十七)
(十七) 将原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登记十五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农业农村部根据生产使用和产业政策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登记延续审查的重要依据。
“周期性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靶标生物抗药性;
“(二)作物安全性;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人畜健康安全;
“(五)有益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影响。”
“周期性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靶标生物抗药性;
“(二)作物安全性;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人畜健康安全;
“(五)有益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