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十)

(十) 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农药登记审查和评审过程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试验数据需要验证的,农业农村部可以组织开展验证试验,并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农业农村部审批未通过的产品,申请人再次申请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之前已提交的相应登记资料。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