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二)
(二)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外国人、外国船舶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下列数额执行:
“1.从事捕捞、补给或转载渔获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
“2.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
“1.从事捕捞、补给或转载渔获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
“2.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