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八)

(八)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