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17.

17.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删去第七条中的“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