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16.
16.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
删去第四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将第十条第二项中“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修改为:“教学场所说明材料”。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培训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
删去第四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将第十条第二项中“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修改为:“教学场所说明材料”。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培训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